别误解了“四川废止卖淫嫖娼旧法”
地方立法也是非常严肃的活动,无论是新的立法还是对旧法进行修改或废止,都必须经过必要的程序,都需要仪式感。
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1992年四川省制定的《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
消息一出,立马引发关注。很多人的疑问是,今年3月27日的国务院令,已明确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到了地方层面,什么时候寿终正寝还得看地方、还需要一个个地方去摁下“停止键”?但这或许是多虑了。四川此举其实不是重复输入“口令”,而是依照法定程序的及时操作。
在这里,我要首先说说立法工作中“废止”与“失效”的区别。立法废止具有一定的命令性和主动性;失效则往往是因为法律的适用时间已过,调整对象已缺失等原因自然失去效力,因而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效力较低的下位法不得与效力较高的上位法相抵触,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也就是说,在上位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已废止的情形下,四川省的《规定》中的相关内容自动失去效力,此时是自然“失效”,而非专门“废止”。
但问题是,这次被废止的《规定》,不单单涉及收容教育制度,还包括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刑事、行政处罚责任,如细化了行政处罚幅度范围,特别是对各种违法情形处以罚款的数额,房东、店主等不同主体对协助卖淫嫖娼人员行为如何承担责任等。
实际上,1997年刑法制定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2005年已修改为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就是说,国家层面的立法(基本法)对此都已做相应修改,地方规定里的很多内容相应地就失去了效力。只是到了这次国家对收容教育制度予以彻底废除,成为四川省的《规定》被废止的最后契机。
在地方性立法实践中,因上位法发生重大修改而废止下位法,是个普遍现象,这也是地方立法机关重要的立法活动。所以,那些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省或者市,时常以“国家的法律、政策发生较大调整”为由废止相关地方性立法,以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统一完整,保障政令畅通。
由于国家发展改革需要,经过特别授权,一些地区可以进行创新或者实验性立法,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地方性立法应紧跟国家立法,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律法规,而不能让过时的旧法继续耍着法律威风。
这次四川要废止的,是包括已“失效”的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在内的系统性规定——这也意味着,不是国家层面废止了某个制度后,还得地方层面点“确认”,而是地方立法根据情况作出整体性调整。
需要说的是,即使是地方立法,也是非常严肃的活动,无论是新的立法还是对旧法进行修改或废止,都必须经过必要的程序,都需要仪式感。而对于部分条款的失效,立法者应心中有数,适时提出废止或者修改,一旦整部法律失效时,则需要尽快进入专门程序予以废止和宣布。
而四川废止卖淫嫖娼旧法,不等于以后治理乱象无法可依。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都有相关条款。也就是说,国家法律已经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地方立法就没有必要再进行补位。这既是国家法制健全的表现,也是公民权利的一种保障。
说到底,四川方面废止卖淫嫖娼旧法,不应被误读为“国家废止了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地方不会自动失效”,而应置于程序逻辑中去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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