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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通过审议引舆论关注

时间:2019-10-02 17:33:58 阅读量:0 来源: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国家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实行短缺药品优先审评制度等,多部门共同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新版《药品管理法》共12章155条,重新界定了假药、劣药,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再列为假药。同时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于备受关注的互联网售药问题,并未全面禁止处方药的网络销售,明确有条件允许网售处方药。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对新版《药品管理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介绍,本次修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增加和完善了十多个条款和多项制度举措,为满足公众更好地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释放了一系列制度红利。比如:重点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体疾病具有明确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罕见病的新药和儿童用药的研制;将临床试验审批由批准制改为了默示许可制,临床试验机构的认证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以提高临床试验的审批效率;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儿童用药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审评审批等。刘沛还提到,对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常用药、急用药短缺问题,新版《药品管理法》也明确了企业药品生产保障供应的主体责任并专章规定,除在临床急需的用药方面优先审评审批,还将建立药品储备制度和药品供求监测体系,以完善短缺药品管理和保障。

同时,就药品安全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专设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持有人的条件、权利、义务、责任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以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为主线,进一步明确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责任,坚决守住公共安全底线。

就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也予以严格管理。同时,要求持有人应当建立并实施追溯制度,保证药品可追溯。

针对进口药、创新药、网络售药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也有了回应:对未经批准进口药品加强科学监管,从制度设计上鼓励创新、加快新药上市,网络销售药品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其中,对网络销售的处方药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比如药品销售网络必须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能共享,确保处方的来源真实,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同时,配送也必须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要求。

刘沛表示,关于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的相关办法,正在起草过程中。下一步,将以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为契机,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广泛听取意见,努力规范和引导药品网络销售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用药权益。

国家卫健委副主任曾益新表示,我国还将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政策。对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合理定价、直接挂网采购。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原料药垄断、操控市场等违法违规问题。

网络观察发现,相关信息一经发布,舆论关注度迅速冲高。众多媒体围绕新版《药品管理法》的修订过程、新增内容和亮点、下一步药品监管措施等展开报道。特别是,“进口未批境外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进口境外药品情节较轻或可免罚”“网络售药”“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等内容成为热点话题。在微博平台,@头条新闻、@中国青年报、@北京晚报等发布“进口未批境外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相关内容,并关联电影《我不是药神》及聊城“假药”案,引发网民热烈讨论。舆论普遍认为新法回应了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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