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法院:上海迪士尼没错,得到了中国官方认
因“禁带食物”和“翻包检查”,今年(2019年)3月,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一位学生将迪士尼告上法庭。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不过,这并不是上海迪士尼第一次因为“禁带食物入园”等规定被告。
早在去年(2018年)6月,苏州的一名律师王军召在游玩上海迪士尼时遇到了和小王同样的情况,便将园方告上了法庭。
然而,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受理此案。随后,他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今年(2019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王军召不服“不予受理”的裁定的再审申请进行立案审查。目前王军召还没收到回复。
(右二为王军召)
今天(8月13日)下午,看苏州一槌工作室独家邀请了王军召进入看苏州5G直播间,讲述他诉讼的曲折故事。
因“禁带食品”和“翻包”,律师将上海迪士尼告上法院。
2018年5月2日,王军召夫妇和朋友三人到上海迪士尼度假区游玩时,被安检人员要求打开随身背包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安检人员发现了包里携带的食物,便要求王军召丢弃。“当时,我爱人跟安检人员争论了一下,他们(安检人员)说这是公司规定,必须这么做。”王军召回忆道。为了不影响游玩心情,三人便服从了园方的规定,将携带的食物扔掉了。
进入园区游玩时,王军召发现园内开设的餐饮店的售价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中午时分,一行三人在一家餐饮店中吃饭时,犯了难。“为了省钱,买了一根40块钱的香肠,买了一份208块钱的‘两大一小’套餐。”王军召说,“口感很差,在就餐馆随处可见剩下的几乎没怎么吃的套餐。”
王军召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他们对游客随身携带的背包进行搜查,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王军召认为,由于自己购买的门票是在2018年5月2日当天有效,园方明知游客游玩的时间很可能会涵盖用餐时间,会有吃饭的需求,却不准游客携带食物入园,目的是强制游客在园方开设的餐饮服务店消费。“这明显侵犯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而且,里面的餐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018年6月21日,王军召向上海迪士尼所在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提出了6个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在原告进入“上海迪士尼度假区”时对原告随时携带的背包进行搜查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
二、确认被告“不得携带食品入园”的条款无效。
三、确认被告禁止原告携带食品入园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四、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元钱。
五、判令被告在全国性纸质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上海迪士尼经营方式符合国际惯例,得到了中国官方认可。
不过,在2018年8月30 日,王军召收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迪士尼起诉”的裁定。理由是:
1,企业有自主经营权和管理权,被起诉人的经营方式已形成商业模式和国际惯例,并且也得到中国官方的认可。
2,起诉人将‘开包检查’和被告知‘不得携带食品入园’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是对民事诉讼法的曲解,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争议不成立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起诉人之起诉于法无据,依法不能成立。
王军召认为,“禁止自带食品”情况类似的是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在回复《中国消费者报采访函》中明确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做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为何‘禁止自带酒水’条款属于霸王条款,‘禁止自带食品’条款反倒成了商业模式、国际惯例、中国官方认可?”王军召认为,从欧美国家迪士尼制定的“不禁带食品”的规则而言,所谓的“国际惯例”并不成立,而所谓的“官方认可”中的官方,并没有明确具体名称。
关于“不予受理”裁定的第二条理由,王军召认为,该理由逻辑混乱。“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并未有任何侵权的规定,侵权行为在实体法中规定,这是裁定对民事诉讼法的曲解而非我的曲解!”
王军召补充,自己是通过EMS邮寄方式立案的。根据邮寄查询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18年6月23日即收到了起诉状,却于2018年8月24日(裁定行文日期)才做出不予受理裁定,于2018年8月29日才向自己寄出不予受理裁定。
“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即使按照行文日期,处理期限超出法定期限足足55天,相当于法定期限的近8倍!原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王军召说。
上诉再次被驳回,律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8年9月6日,王军召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理由是:王军召的起诉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裁定文末引用了《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裁定第2页第2段中,并未说明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具体哪一条或者哪几条。王军召认为自己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1、自己付费进入“上海迪士尼度假区”游玩,是消费者。且认为被园方侵犯了人格尊严、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自己在起诉状中明确了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3、上海迪士尼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4、自己的起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和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途径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更是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2018年12月21日,王军召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于2019年1月11日修正补充了再审材料。
2019年3月1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王军召不服“不予受理”的裁定的再审申请,立案审查,目前王军召还没收到回复。
王军召起诉上海迪士尼被多次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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