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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市州已立法621件

时间:2019-08-25 08:56:38 阅读量:0 来源:

  新华社杭州9月16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记者16日从正在杭州举行的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截至2018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宪法1部及5个修正案,制定修改法律586件次,通过法律解释25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254件次,共计871件次。目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67件,行政法规756件,地方性法规12000多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

  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将市、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授权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各省、自治区综合考虑市、州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妥善完成确权工作,指导设区的市立法工作有序开展。

  据了解,截至2018年3月底,274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中已有273个经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确定可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其中,249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达621件。其中,立法条例205件,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地方性法规413件,另有3件为人大或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我国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地方立法走过了近40年的历程。概括起来,地方性法规主要有三方面的规范:一是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某一法律或者某一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使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更加符合地方实际,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二是在地方事权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多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内容比较广泛,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三是在法定权限内,就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事项,通过地方性法规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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