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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市委原副书记杨静波落马,前同事许

时间:2019-08-25 08:56:24 阅读量:0 来源:

9月8日早间,内蒙古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自治区党委第五巡视组组长杨静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杨静波曾任通辽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等职,2017年6月开始担任自治区党委第五巡视组组长。
杨静波,男,蒙古族,1959年4月出生,大学学历,内蒙古土右旗人,1976年9月参加工作,198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他的落马是内蒙古纪委监委扫除“灯下黑”最新案例之一。
杨静波早年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办公室主任等职,其后历任商务厅副巡视员,商务厅副厅长、党组成员,2010年9月开始担任通辽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6年9月任通辽市委副书记并继续兼任组织部部长。
就在今年7月,杨静波的老同事许亚林一审获无期徒刑。他从2007年开始先后担任过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书记,通辽市委常委、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通辽市副市长等职,与杨静波有着多年交集,后于2015年11月接受组织调查。
2018年7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许亚林利用担任通辽市大林镇党委书记、通辽市科尔沁区副区长、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书记、通辽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吞、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不归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许亚林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在境外的存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被告人许亚林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认定被告人许亚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许亚林违法犯罪所得财物及巨额财产差额部分,应当予以追缴;追缴及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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