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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不应成为家暴受害者离婚的阻碍

时间:2020-07-26 10:32:33 阅读量:1 来源:

近日,河南商丘柘城县的一起家暴案件,在网上引发了广泛关注。这起案件发生于2019年8月13日,当时,刘女士遭受丈夫窦某某连续暴打,从正门逃离未成功,无奈从二楼跳下,结果导致全身9处骨折,腰部脊髓损伤至双下肢截瘫。

  为了躲避丈夫家暴,刘女士付出了极其沉重的代价。这起案件即便是在同类家暴案件中,也显得十分恶劣。令人惊讶的是,从案件发生到今天,已经过去了将近一年,刘女士始终未能与其丈夫解除婚姻关系。一个家暴受害者在遭受侵害之后,居然还要与施暴者做上如此之久的夫妻,这成了让此案备受争议的主要原因。

  窦某某要为自己的家暴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无需多言,据悉,检方已经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并将刘女士的跳楼情节列为案件的加重情节。然而,在窦某某之外,当地的法院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表现,也确实有些值得商榷之处。刘女士与窦某某的离婚之路为何走得如此艰难?这个问题,显然值得认真复盘。

  根据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员的解释,刘女士并未在遭受家暴后,第一时间提起离婚诉讼。目前,刘女士的离婚案件刚刚走完诉前调解流程,仍需时间进行审理与判决。关于这件事,刘女士向前来采访的记者表示:她首先向丈夫提出了离婚要求,由于丈夫一直不同意,她才提起了离婚诉讼。7月14日,诉前调解未果后,该案首度开庭审理,但法院方面称双方意见不统一,要私下调解,等刑事判决有结果后再一起决定,这让离婚事宜又拖了下来。

  结合双方说法,我们可以看出,导致刘女士迟迟未能离婚的原因,主要有这么三个:其一,是刘女士未在第一时间提起诉讼,而是寄望于丈夫同意离婚;其二,是诉前调解这个环节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其三,则是法院认为双方意见不统一,需要“私下调解”,因此希望等待刑事判决结果。

  纵观这三项原因,可以发现,其中后两项都与当地有关部门直接相关。对此,不论是深陷争议漩涡的当地法院,还是关注家暴问题的广大法律工作者,都应从此案出发,对相关流程加以省思,从而帮助刘女士维护合法权益,并避免类似情况在未来重演。

  从流程上看,由妇联、基层调解组织或行政主管部门对离婚案件进行诉前调解,是离婚案件中常有的环节,看起来并没有什么问题。然而,面对一起性质如此恶劣的家暴案件,诉前调解难免给人带来一种“鸡肋”的感觉。一般来说,诉前调解的目标,是挽留婚姻,或者促成协议离婚,在窦某某实施如此恶劣的家暴行为之后,刘女士的婚姻显然已经不值得挽留,而在协议离婚的问题上,刘女士也并非没有做出过相关努力,只不过一直遭到了窦某某的拒绝。

  除此之外,法院在开庭审理此案后给刘女士提供的说法,也令人颇为迷惑。这起案件既然已经走完了调解流程,进入了审判环节,按理说就该由主审法官做出相应的判断。据报道,法院以“双方意见不统一”为由,认定双方需要“私下调解”。然而,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将责任从法官身上重新转移到当事人的身上,显然不合法律规定。而“等待刑事判决结果”的说法,更是让这起离婚案件的审结显得遥遥无期。对于这些问题,当地法院还需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事实上,诉前调解并不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裁定存在家暴情节的夫妻离婚,也不需要等到刑事判决出炉。对此,社会还应认真思考:对有明确家暴情节的离婚案件,诉前调解是否必要,能否尽量精简?法院又是否应对此类案件尽量加紧审理,从而让受害者少受折腾?面对不同的个案,法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固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权,理应被用在维护受害者权益、保护弱势群体之上,而不应成为家暴受害者离婚路上的阻碍。

  对于刘女士的不幸遭遇,社会大众普遍充满同情。以往的经验证明,遭受家暴的家庭成员如果未能与施暴方离婚,很可能再次遭受侵害,且其心理健康也会受到负面影响。对此,社会还应努力为家暴受害者铺就一条更平顺的维权之路,及时解除无法维系的婚姻关系,帮助她们走出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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